中國版的CRS來了!有錢人將被迫全面露富,怎麼辦?

4 1 月, 2017

據國家稅務總局10月14日消息,為了指導和規範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研究起草了《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中國版的CRS來了!CRS究竟是個什麼鬼?為什麼眾多富豪都開始緊張了,富豪如何規避CRS?!對於高凈值客戶而言,其在海外的資產將不再隱蔽,並且極有可能被各國的稅務機關進行信息交換。在這樣的新形勢下,如何更好地管理財富,就成了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CRS是什麼?

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縮寫,中文翻譯為「統一報告標準」,它是2014年7月OECD發布的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Matters(AEOI標準,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一個構成部分,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推出的,用於指導參與司法管轄區定期對稅收居民金融帳戶信息進行交換的準則,旨在通過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打擊利用跨境金融帳戶逃避稅行為。CRS的制定建立在美國《海外帳戶納稅法案》(FATCA)和歐盟儲蓄指令等信息共享法規基礎之上,除了CRS外,AEOI標準還包括CompetentAuthority Agreement,(CAA,主管當局間協議範本)。

 

二、CRS如何運行

根據AEOI標準開展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首先由一國(地區)金融機構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另一國(地區)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在該機構開立的帳戶,按年向金融機構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報送上述帳戶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帳號、餘額、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該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與帳戶持有人的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最終實現各國(地區)對跨境稅源的有效監管。

三、中國版CRS浮出水面

經國務院批准,早在2014年9月,我國已承諾將實施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CRS)。據國家稅務總局10月14日消息,為了指導和規範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研究起草了《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並已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據報導,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1月1日開查境外帳戶,600萬劃高低值,稽核補罰《辦法》也將出台。待「中國版CRS」 正式落地,擁有各種海外帳戶的跨境富人金融資產也將迎來「裸奔」時代。

 

2017 年 9 月開始,中國個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 100 個國家和地區開設的銀行帳戶信息 ( 截至到 2016 年底的信息 ) 將會主動呈報於中國稅務機關,其中包含眾多投資者熟悉的離岸地以及歐洲國家和地區:百慕達、BVI、蓋曼群島、塞席爾、盧森堡、英國、法國、德國、瑞士、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香港、澳門等。

四、哪些類型的資產信息將被交換?

(一) 存款帳戶

(二)託管帳戶

(三)現金值保險合約

(四)年金合約

(五)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

五、富豪們應該怎麼辦?

CRS的實施意味著更多的隱私結構的消亡,將帶來進一步的合規標準的提高。那需要隱私的客戶是怎麼做的呢?其實大部分人並沒有走向合規,而是走向簡單粗暴、短時間內十分有效的方法。方法一,乾脆掩耳盜鈴,就是不報。比如有成千上萬的移民美國和加拿大的中國富裕人群(不限制於高凈值,也包含數量龐大中產)在老家可能有價值 2-3千萬元的房產,相當於 3-5 百萬美金的資產,他們都用自己的中國身份證持有著,雖然他們拿到北美公民的那一刻,中國的身份已經失效啦;第二就是親戚代持,無論是公司股權還是房產。

 

但這樣的做法即使規避了透明的問題,卻為繼承帶來極大的隱患:比如,房產是自己的名字,想傳給自己在北美的兒女,但從前沒有申報,現在就不知道怎麼辦才好;又比如,股權在別人的名下,現在要讓兒女接班,如何順利交接而不帶來稅務隱患呢;再比如,大量資產在別人名下,如果代持人身故或發生精神殘疾,那後果不堪設想。財富管理正在一個歷史的轉折點,在世界的透明度未明確前,大家都很難決定繼續隱私還是選擇裸奔。

CRS 履行在即,中國何以應對? CRS 實施以來,雖然中國已經簽署,但國內的富裕階層反應參差不齊,觀望著居多,做出響應的舉措的還是少數,哪怕是中國的律師對這方面的信息知之甚少,也無異於了解,至於會計師團隊,一般也只局限於四大之類的大律所。所以建議對於已經有資產結構的富裕階層需要重新按照 CRS的標準進行重新檢查,根據專業報告重新決策,對於正需要設立新的結構的富裕階層,建議找到專業的私人財富管理團隊,進行精確的風險分析,然後再做出決策。

 

六、注意以下時間表:

(一)2017年1月1日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開始按照標準履行盡職調查程序。

(二)2017年12月31日前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帳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帳戶加總餘額超過600萬元)的盡職調查。

(三)2018年12月31日前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帳戶和全部存量機構帳戶的盡職調查。

(四)2018年9月中國進行首次對外交換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信息。

 

 

資訊來源:壹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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